編輯|巴普羅的獨白
租賃契約簽訂的時間長短,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出租賃關系的穩(wěn)定程度,此房屋的租賃期限為三年,屬于中長期租賃,這就說明穩(wěn)定的租賃活動在東晉十六國時期已然存在。而且,此租賃采用的支付形式是“毯”,這和該時期主要使用實物貨幣的情況相契合。
除了上述租賃契約外,史料中還有諸多關于這一時期租賃活動的相關的記載。伴隨著民間工商業(yè)的興起,地僦錢也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地僦錢,也稱“僦錢”?!百帧笔琴U的意思。地僦,顧名思義為租賃土地。
此土地與租佃的“土地”有很大不同,此土地是指經商者租賃的市場里的攤位和房屋等。由于這一時期市場上大多土地房舍由政府控制和持有,同時諸多平民商販需要租賃攤位房屋以維持基本的生活,在這一背景下,這一時期此種租賃活動整體呈現較為活躍的狀態(tài),在走馬樓三國吳簡中就有諸多相關記載。
吳簡中所記載的該時期的租賃物品包括稻米、布匹、麻、船只、釀酒工具等,其中關于稻米租賃的文書有很多,這與當時長江中游生產優(yōu)質米有很大關系。
如“入小武陵郷嘉禾二年米六斛嘉禾二年七月廿”(壹·193)。值得注意的是當時孫吳政府實行鹽鐵酒專賣,釀酒工具等租賃通常需要繳納租賃費用,作為政府重要的收入之一。
另外,由于政權的變動和戰(zhàn)爭的進行,這一時期人口大規(guī)模向南遷移,為這一時期馬具、交通工具等租賃活動的盛行提供了契機,如《北齊書》有關于瑯琊公主租賃車輛的信息–“瑯邪公主虛僦千余車”。
另外,該時期西北地區(qū)發(fā)現的《建平年按貲配生馬帳》中的記載“次八月內買馬并賃馬都?貲?”也反映了該時期的馬具租賃活動。
《廣雅》云:“傭,役也。謂役力受直曰傭?!奔词芄陀谌?。雇傭,具體指雇主對受雇者勞動力的租賃,這種租賃通常是有償的。雇傭活動是當時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史書中也多有記載。
據調查研究發(fā)現,兩漢時期雇傭活動無論是數量上還是廣度上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fā)展,雇傭契約文書也已經普遍使用,在《居延漢簡》中就發(fā)現有大量的雇傭契約文書。
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總體說來,與雇傭活相關的文字記載相對前朝較少,但也存有一定數量。這一時期各種各樣的雇傭關系都要通過口頭或書面的契約形式,以達到約束雇傭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目的。
“平出銭二百廿一萬一千七百六十五銭雇元年所調布麻水牛皮并”(壹·1144),上述所例是一段反映三國吳國政府雇人運輸布麻牛皮的簡文。與上述簡牘屬于同一性質的文書數量較多,由此可知,吳國統治時期雇傭勞動力的現象較為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這種現象的出現和三國時期常年戰(zhàn)亂、社會動蕩導致勞動力大量減少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三國時期孫吳商業(yè)較為發(fā)達,在農業(yè)上和在商業(yè)上都對勞動力有很大需求。
這一時期雇傭勞動力的來源較為豐富,除雇傭家貧無法自給的勞動者外,還雇傭俘虜、流民、大男、大女以及新吏等以促進社會生產的發(fā)展和商業(yè)的恢復。雇傭的報酬與勞動力的強健程度、技能水平、身份地位等緊密相關。
通常而言,勞動力健壯、身份地位較高且有特殊技能者的收入較高。如房景伯出傭智力獲得的收入較高,足以養(yǎng)其母、供其弟。但縱觀這一時期,勞動力的雇傭者的報酬總體較低微,這是雇主剝削受雇者的表現之一。此外,勞動強度過高是雇主對受雇者剝削的另一表現。
《晉書·孝友傳》記載,王延家貧,“隆冬盛寒,體無全衣”,于是“晝則庸賃,夜則讀書”;吳逵,“家極貧窘,冬無衣被,晝則庸賃,夜燒磚甓”。這些兼具獨立人格和意志自由的被雇傭者與諸多具有依附性質的“客戶”、“部曲”同時存在,這是這一時期雇傭活動中特有的一種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從這一時期的雇傭文書中可以看出,該時期雇傭活動廣泛存在于各個行業(yè),且鑒于行業(yè)的不同,受雇者擁有“傭力”、“傭運”、“傭牧”、“傭匠”、“傭書”、“都養(yǎng)”等不同的稱謂。
如《晉書》記載祈嘉“西至敦煌,依學官誦書,貧無衣食,為書生都養(yǎng)以自給?!薄岸拣B(yǎng)”即在書館中充當勞動力以獲取報酬的人,其實質上屬于雇傭勞動者。
進入魏晉時期以后,由于紙張的使用,雇傭文書的內容也更為豐富和全面。但是,并非所有的雇傭都要形成文字契約,如《北涼玄始十二年(423年)翟定辭為雇人耕糜事》所反映的未立契的雇傭活動。
在雇傭關系中由于勞動報酬或違約事件相關要素,通??赡軙馉幾h甚至由此而導致訴訟的案例屢見不鮮。從上述辭文的內容–翟定雇用王里安兒、堅疆耕作一日,支付報酬“大絹?匹”,我們可以知道,此呈辭是因為雇主翟定和雇工在勞動報酬上發(fā)生糾紛而產生的。
從殘存的辭文中,我們并未見其提到立券或券文規(guī)定之類的內容。因此,我們認為,正是由于此次雇傭沒有事先簽訂契約,故發(fā)生糾紛后,只有向官府呈辭請求處理了。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當時一些短期、臨時性的雇傭,并不是都簽訂契約的。
通常而言,只有長時間的租賃會事先簽訂契約。分析其內容可知,其屬于雇主武城諸戶與勞動者趙沙彌商量同意后所簽訂的承包放羊任務的契約。
契約中對發(fā)生羊折骨、死損、破壞等各種狀況時的歸責做了明確規(guī)定,契文內容極為詳細,具體包括雇傭時間、雇傭雙方、報酬、勞動范圍、保證條款等。比無契約的雇傭有了更多的權益保障,避免了雇傭活動中糾紛的發(fā)生,這是雇傭發(fā)展一個劃階段的進步。
此外,該契約也強調了雇傭雙方的平等地位,如“々行二主”。和前朝契約相比,可以發(fā)現,雇傭契約的發(fā)展趨勢是:契約條文逐漸細化,奴役型的雇傭契約越來越少。
中國古代商業(yè)契約文書的形式伴隨著時代發(fā)展不斷演變進化。總的來說,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商業(yè)契約文書有判書式、合同式和單契式三種,其中合同式為其主流。
判書式淵源于先秦西周時期,屬于我國契約的早期形式之一。判書盛行于西周至兩漢時期,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依然有少量判書式商業(yè)契約文書存在。
尤其是在這一時期,用“買地券”作為陰間的土地買賣憑據的習俗仍然流行于世,而“買地券”屢次被發(fā)掘,對于研究判書形式有非常珍貴的資料參考價值。如《晉太康五年(284年)楊紹買地磚莂》和《南朝齊永明五年(487年)始安縣秦僧猛買地石券》兩例。
《晉太康五年(284年)楊紹買地磚莂》曰:“對共破莂”,《南齊永明五年(487年)始安縣秦僧猛買地石券》曰:“分券為明”,無論是“破莂”還是“分券”,均表明了上述買地券為“半分而和”的形式,都是判書形式的商業(yè)契約文書。
“合同式”是繼判書式之后出現的一種契約形式,合同式較之之前的判書式契約則更符合現代合同的特征,在三國兩晉南北朝頗受器重,應用范圍十分廣泛。
無論契約的載體是簡牘還是紙張,都延續(xù)了判書一式兩份的分支形式,兩支契上通常都含有全部的契約內容,然后在兩契的合并處寫上“同”、“合同”或“合同文”,使兩契上各帶有“同”、“合同”或“合同文”的一半字跡,最早的款縫制度即源于此。
驗證時將兩契合在一起,只有兩契的“同”、“合同”和“合同文”完全相吻合才證明是真契。當前發(fā)現最早的合同式契約即源自三國兩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合同式的商業(yè)契約文書是主要類型,如吐魯番阿斯塔那53號墓出土的簡牘《西晉泰始九年(273年)高昌翟姜女買棺約》,在契約的開頭處,就寫有“同”字的右半“司”,且契約較為完整,因此,可以把其看作是簡牘作書寫材料的合同式契約的典型代表。
再如,《東晉咸康四年(338年)丹徒縣朱曼妻買地石券》是仿紙契制作的買地券。在券契的左側,同樣刻有“同”字的一半,此買地券讓我們可以對合同形式的契約有具體的了解。除此之外,經過研究發(fā)現,近年在吐魯番新出土的《闞氏高昌永康十二年(477年)閏月十四日張祖買奴券》就是合同式契約。
經過觀察和研究表明,此券的背面,有“隨葬衣物疏”內容的四行字,是對券紙的二次再利用書寫。另外,我們還可以觀察到,在“隨葬衣物疏”內容的四行字之前,券背已經留有“合同文”三字的左半。顯示出此買奴券在立券時是書寫的一式二份,券成后,將兩份背面合在一起,在中間寫下“合同文”三字,然后買賣雙方各拿一份。
這應是當前紙質券契中,背面半書“合同文”最早的一件。從紙背留存“合同文”三字后半邊觀察,此券是買奴券的左券。
學習馬克思主義哲學可知,萬事萬物都要歷經一個從萌芽、產生、發(fā)展的過程,合同式契約當然也不例外。南北朝以后,雖然由立契人署名畫押的單契出現,但合同契并未遭遇冷落,而是和簡潔便利的單契共同發(fā)展,日漸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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